天津城建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参照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我校具有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学科(专业)均有授予留学研究生相应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了解中国,对华友好;
(二)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
(三)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汉语水平考试;
(四)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通过论文答辩,且不得同时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明确授予双方学位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查实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留学研究生处分生效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待处分解除后本人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或优秀学业奖学金的;
(三)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
(四)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
(五)在学术上有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研究生,自答辩之日起2年内可重新申请学位,超过2年,视为自动放弃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437ccm必赢国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