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进一步规范本科生、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以及其他高校的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本校受理转学,坚持公平、公正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要低于本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予以同意。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学申请,重点说明转学理由; (二)因病转学的,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证明; (三)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给予可以转出意见。在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前提下,对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研究生转入还应当经专业导师同意。
第九条学校主动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以及结果。 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跨省转学的,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中的转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