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本校学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诚实守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相应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城大政〔2017〕97号)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要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通过校务、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7〕100 号)。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津城建大政〔2013〕42号)。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活动。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的相关各类评优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具体规定详见《天津城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城大政〔2017〕103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天城大政〔2017〕8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