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保险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简介

文:admin / 2019年03月28日 17:11 / 点击:[]

投保条件

留学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华侨身份须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69周岁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从本次保险生效日期到截止日期的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对应责任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较严重项目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登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看。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0元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门诊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限额为600元(即:若当日医疗费用超日限额的只能按600元计算,当日医疗费用未超600元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日限额的基础上累计达到65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85%的比例予以赔付,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20000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包括: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与住院同一病因而产生的院前、院后的门诊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释:

日限额:为每日就诊的最高费用限额。

起付线:本险种设置650元为起付线(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一次),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赔付。

5、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护工费(限额150元/天,最多累计30天)、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根据理赔规则向其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相加达到4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

1)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是,若被保险人是在公立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VIP病区、包房、单间、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接受的治疗,则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2)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内的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3)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之日起30日内为等待期(观察期),如等待期内发生住院或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连续投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4)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我司仅就剩余的、且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范围内的合理费用予以赔付;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门急诊日限额等限额部分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已赔付金额,我司只赔付剩余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5)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或造成残疾的;

(十三)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四)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授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堕胎,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导手术致医疗事故 ;

(十一)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检查(体检)、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十四)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药店所支出的费用 ;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电话费、交通费等;

(十六)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八)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九)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未提前拨打400电话询诊或未审核通过的相关就诊费用;相关费用;

(二十一)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注:未尽事宜以《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D款)》、《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等条款执行。

以上内容若有争议,请以中文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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